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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內政部規範當舖業得以拒絕收當下列物品: 一、違禁及危險物品。 二、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。 三、有疑義可辨認為公物者。 四、治安機關通知查緝之物品。 五、管制之通信器材。 且有典當需求者,應憑持當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補給證、外籍人士居留證、護照、服務機關之證件,經審慎查驗無誤時,才可收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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